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规范法官与当事人辩护人代理人关系 严禁本院工作人员过问职务以外案件

发布日期:2008/4/15 8:00:45 来源:本站原创 作者:佚名 点击:330

河南高院下发两个《规定》

规范法官与当事人辩护人代理人关系 严禁本院工作人员过问职务以外案件

记者 陈海发 通讯员 王 伟 刘改华

    本报郑州7月27日电     今天上午,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分别制定和下发了《关于规范法官与当事人及其辩护人、代理人关系的暂行规定》、《关于严禁本院工作人员过问职务外案件的暂行规定(试行)》。这是河南高院为进一步“规范司法行为,促进司法公正”采取的一项重要举措。

  《关于规范法官与当事人及其辩护人、代理人关系的暂行规定》严禁法官与案件当事人及其辩护人、代理人发生下列行为:接受宴请和钱物;借用、索要交通、通讯工具或者其他财物;要求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;请托办理法官及其亲友私人事务;为谋取个人利益提供便利。严禁法官为当事人及其辩护人、代理人引荐或宴请与案件审理相关的法官,为其打探案情、说情送礼,或者以其他方式违法干预法官公正办案。严禁法官违反规定为当事人指定、介绍或者推荐辩护人、代理人、中介机构。严禁法官向当事人及其辩护人、代理人泄露合议庭、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的情况和其他审判、执行工作秘密等等。

  《关于严禁本院工作人员过问职务外案件的暂行规定(试行)》严禁本院工作人员接受案件当事人及其代理人、辩护人、亲友或其他人员的请托,向本院办案法官过问有关案件的办理情况;严禁本院工作人员以受托人身份宴请办案法官、合议庭成员及其领导,为案件当事人疏通说情,转送钱物,或以其他方式干预和影响合议庭成员、副庭长、庭长、审委会委员和院领导依法履行职务。非履行职务,副院长不得过问非主管业务庭的案件,庭长不得过问本庭以外的案件,副庭长不得过问其主管合议庭以外的案件。严禁办案法官、书记员过问非本人或非本合议庭承办的案件。

  两《规定》明确指出,对违反上述规定的,视情节给予诫免谈话、通报批评;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,按照党政纪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。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
   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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